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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022-07-20 08:12: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和再婚,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与国内公民、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结婚登记;

(二)出具结婚证;

(三)依法处理非法婚姻;

(4)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的人也要持有离婚证。

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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