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婚姻法房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三)

2022-07-20 16:58:2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婚姻法房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征求意见稿。今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建议。

根据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的修改提出具体建议。为了便于采纳提出的建议,最好说明修改建议或意见的具体原因。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吴晓芳,邮编100745;在线意见请登陆中国法院网“在线调查”页面,进入相关话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2月15日。

为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依据。

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听取广大人民群众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认真提出宝贵意见,帮助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以下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全文:

003010(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撤销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约定解除同居关系给予财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后反悔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夫妻一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有效。

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成立。[第页]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或者子女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或者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出资孳息或增值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父母双方出资份额认定房产为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纠纷,经调解请求离婚不成,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不动该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page]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您推荐:

■婚姻法全文2013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