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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哪年施行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07-20 16:58:4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哪年施行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宾馆、饭店、招待所、客用仓库、车马店、浴场等。凡从事旅游者住宿的旅馆(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合伙经营、个人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常年经营或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必须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歇业、转业、合并、搬迁、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乘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所需项目。

接待境外游客住宿时,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物品保管箱、柜、储藏室和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物品,并设法物归原主或者予以揭示。招募满3个月后,对无人认领者进行登记,按拾遗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隐瞒不报。

第十条在宾馆内设立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除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品进入旅馆。

第十二条严禁旅馆、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在酒店内,禁止饮酒、寻衅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乘客不得擅自留宿或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旅馆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处侵犯旅馆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在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经营的旅馆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项、第(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对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颁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号同时废止。

(二)酒店业注意事项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严禁经营旅馆业(包括通宵洗浴场所)。违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应禁止未经授权的商业行为。

(二)宾馆(含通宵洗浴场所)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腐蚀性危险品及匕首、三角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进入酒店(含过夜洗浴场所)。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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