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殴打护士心情不好(患者殴打护士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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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自患者殴打护士致伤的最新消息6月29日晚,四川省泌尿外科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伤害事件,一名患者打伤医护人员,导致值班护士小杨左脸、颞部(ni)和眼睛受伤。医生诊断脑震荡,软组织挫伤。警方已介入调查。
6月30日晚,四川泌尿外科医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急诊护士被打受伤事件的声明》。声明说:
2019年6月29日晚23时06分,四川泌尿外科医院急诊科护士杨在工作期间被患者殴打。目前护理人员已通过120转到其他综合医院继续治疗。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事件仍在积极处理中。
医院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尊重司法程序,强烈谴责一切针对医生的暴力行为和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坚定不移地捍卫医务人员的尊严。
7月1日上午,记者在另一医院病房见到了受伤护士小杨,她介绍了当晚的事情经过。
小杨介绍,6月29日晚上11点多,他在值班。一名男性患者在“妻女”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患者主诉及家属介绍的主要症状为心慌、出汗、腰疼。
随后,小杨联系了医生,同时将患者及家属从急诊区带到了医生办公室。患者的突然出拳行为就发生在这个过程中。
小杨说,在此过程中,他曾询问过对方的病情,以便分诊。“但他说,‘你不是医生,告诉你有什么用?’“因为病人和家属不能马上看病,病人在等医生的时候就不满意了。“家人问,‘最后有医生吗?我说已经通知了,马上就到。”小杨说道。就在这时,站在自己面前的男病人突然转身,一拳打在自己的头上。
医院上方的监控画面显示,男患者和家属并排走在前面,小杨走在男患者后面。过程中,一名女子转身挥手对小杨说了些什么。这时,前面的男病人突然转过身来,一拳打在小杨的头上。紧接着,男子被随行女子拦住,一名保安上前,而小杨则捂着脸靠在墙上蹲了下来。
“事实上,他还不是我们的病人。他还没挂号,没交费,治疗还没开始。我不知道他为什么突然开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护士态度都很好。”该院副院长蔡先生介绍。受伤后,伤者离开了医院。“我们当时没有阻止他,主要是考虑到他确实有状况,然后报了警。”
经诊断,小杨左脸、颞部、眼部受伤,脑震荡,软组织挫伤。他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小杨也表示,刚入职一年,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对她的心理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伤者家属昨天(6月30日)来医院表示歉意,表示会协商处理。但我们想等到伤者好转,我们决心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此事,维护医务人员的利益(权利)。”蔡副校长说。
小杨还说,伤者家属来道歉,愿意协商,但动手的没有露面。
(2)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故意伤害罪应如何认定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需要注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利。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残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比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履行兵役义务自伤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的客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1.做一些对别人身体有害的事情。
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割射击、棍棒殴打、乱石砸死、烧水烫伤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负责保护幼儿的保姆不负责任,仍然会对孩子的持刀刺伤置之不理。结果,孩子致盲自己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实施,还可以由毒蛇、狼狗等家养动物实施。它不仅可以针对人体的外观,造成外部组织的畸形或外观的破坏,也可以针对人体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阻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本人直接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任何部位还是以任何方式实施,只要是故意的,并且能够对他人造成人身健康伤害,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如果某种伤害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但不过度,医生为治疗而截肢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以危害社会为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危害的违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以造福社会为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对抗性激烈的体育赛事中的伤害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这种伤害动作本身是运动规则所允许的,那么这种伤害在刑法上就不能认定为违法。例如,在足球比赛中,根据“合理碰撞规则rdq”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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