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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经济赔偿标准(额外经济补偿金)

2022-07-20 02:00:06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额外经济赔偿标准,额外经济补偿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额外经济补偿金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号条例》(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向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缴纳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未继续采纳原劳动部的上述意见。而是在吸收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继续适用,还是不再适用,即《劳动合同法》用追加补偿代替原劳动部规定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部规定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说,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行政部门不能在接到投诉后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直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50%至100%标准赔偿,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但劳动者不愿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内,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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