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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

2022-07-20 00:00:0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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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定义】该条是关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本法第五条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这里的串通,是指相互串通,共同欺骗,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比如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以履行合同为目的,债务人明显不能履行债务,而是相互串通骗取第三人的信任,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双方分享非法利益。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这里所谓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以欺骗对方,使对方相信,违背真实意思,实施不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胁迫,即故意以对方将要遭受的某种伤害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接受条件,实施民事行为。在这里,伤害是违法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不仅如此,有的还使用暴力或职权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对自己实施民事行为。除欺诈、胁迫手段外,债权人为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而采取的其他非法行为,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比如乘人之危的行为,即乘人之危,违背社会公德,浑水摸鱼,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强迫对方接受。上述债权人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平等、自愿、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作为一方的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个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但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主合同双方的串通,以及债权人的欺诈、胁迫,而不是保证人的过错。因此,保证人对该无效保证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内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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