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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保全)

2022-07-19 23:32: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保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什么是电子证据保全?

电子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遵循证据保全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公证处以及其他有义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或者义务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存在一些缺陷,不能满足当前电子证据保全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运行,提出安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相冲突。在时效性上,电子证据更容易被销毁,对时间的要求更苛刻;在安全性方面,对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更加严格,个人保存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获得性较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片面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效益。”

(2)电子证据保全原则

(1)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2.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应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出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容易暴露个人隐私,因此合法性在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尤为重要。我国三部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程序,以及证据保全的方式和方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2)效率与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尽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效率和成本是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及时保存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内在要求。此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的,应当承担证据无效的法律后果。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检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项特殊指标。诚信有两层含义:一个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即数据内容保持完整,不变;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这些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次,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必须有相关过程的完整记录;第三,数据记录必须在有关活动当时或紧接其后作出。”[3]事实上,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保证后者而设置的标准。

(4)最小损害原则。一般来说,电子证据的保存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保存过程中容易破坏原始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不得改变或破坏原始设备和系统,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数据相互印证。

电子证据保全措施

电子证据的保全有传统和非传统两种方式。传统的保全措施对于单机证据是可行的,但是对于网络电子证据,传统的保全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传统保全包括法院保全和公证保全。法院保全是指法院进行的保全,是狭义的,以申请人难以取得证据或者证据可能灭失为前提。在审判过程中,尽量减少司法机关对证据审查的提前介入,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产生“先入为主”的心态。建议建立证据保全令制度,由法院签发强制证据保全令。【4】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第67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77条作出相应规定。由此可见,经公证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优越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形式上的脆弱性,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和证明其存在的难度,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尤为重要。因此,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具有更大的优势。通过公证保全,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使电子证据具有了预先确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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