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被盗人员名单(九层妖塔被判侵权)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九层妖塔被盗人员名单,九层妖塔被判侵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九层妖塔被判侵权,什么是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品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以与其作品相关的个人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称精神权利。作品的人身权与作者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于作者。作品财产权是指支配作品的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产权允许他人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著作人身权。出版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产权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输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的摄制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相关权利的区别是什么?第一,主体不同。狭义的版权是指出版者的权利,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被国家垄断,由国有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经营。所以在中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算“合法作者”。
第二,不同出版者权利的客体是图书、期刊和音像出版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的载体有很多种,作品本身只能是一种。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著作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的著作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版权基于合法生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在中国,作品一旦创作出来,只要具备作品的属性,就自动产生相应的版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中国为例,出版者享有其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权权、修改和删除已发表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包括财产权,如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展示权、朗诵权)等等。
第五,时限不同。在中国,出版商对作者授权的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家出版权。期限长短由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协商产生,合同有效期不超过10年。一般来说,对作品人身权的保护是不受限制的,某些内容的专有权应该得到永久保护。对于作品的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出版权和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署名权的性质是什么?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共同构成著作权中的作品人身权。《伯尔尼公约》将署名权表述为“请求权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署名作品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以下权利:
第一,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署名,以何种方式署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为了表明作者的身份,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不署名作品,即匿名发表文章,也是基于个人兴趣。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至于署名方式,也是由作者自己决定,可以署名或笔名、艺名、别名或笔名。
其三,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虽然作者也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的规定,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但是既然《著作权法》对该行为作了规定,我们也可以认为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的行为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通常,作者身份要经过署名权的行使来体现甚至确认,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与作品间的重要纽带。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权,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人人都有姓名权但并不是人人都有署名权。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基于创作的事实,没有参加创作就不能以作者自居获得作者身份,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在作品上署名,一方面使读者了解作品的创作者,是对作者智力创作活动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作者要承受作品发表后的社会评价,无论是正面的评价还是负面的评价。最后,作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作品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人身权,还有就是因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产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署名权是一种与作者身份密切相关的著作人身权,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会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
署名权与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共同构成著作人身权,但却不同于其他著作人身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身权,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利益有联系,但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这些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利益也有联系,但作者的身份可以和这些权利分离,亦即转让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转让作者的身份,因此,这三项权利又不是典型的身份权。而署名权的不同处在于,如果转让署名权就意味着作者身份随之转移。只是由于署名权与其他三项权利都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并且与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联系才被共同冠以精神权利或著作人身权的,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署名权最具有比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更加强烈的身份色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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