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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2022-07-19 14:48: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怀孕女工、未成年工等。不允许在35以上的炎热天气下工作.随着高温天气的临近,国家四部委联合修改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草案明确定义“高温天气”,是指地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江苏省人社厅、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做了相关解读,气象专家解答了高温的定义。

【第一次:定义高温天气的程度】

草案首先定义了适用人群和最高温度。本办法适用于有高温作业和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是指地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解读】目前我国唯一可以参照的高温作业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和建筑工地的高温作业,以及炎热季节的室外作业和野外作业。其实各行各业都面临着防暑降温的问题。该草案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所有工人。

“天气热”是多少度?以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空白,对企业来说可以理解为38或者35。现在意见稿明确35以上为高温天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为准。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不能再自己做主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规格:高温运行时间]

草案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劳动者应当轮班轮流,缩短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室外劳动者加班。

同时明确,因高温天气导致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或者减少劳动者工资。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解读】过去《暂行条例》没有规定高温津贴,意见稿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意见稿规定“35以上的高温可以领取高温津贴”,该负责人认为这一条有点厚。江苏一直是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来确定高温津贴的范围。例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o

去年6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再次重申,安排职工在室外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缴费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对于非高温作业,不再设置高温津贴标准。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个标准不是强制性的。

目前江苏省正在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拟通过立法使高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支付高温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国家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第页]

高温是根据预报还是实际情况确定的?

103010征求意见稿中“高温天气”的规定,是指地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从字面上看,判断的依据是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也就是天气预报,但预报的温度并不等于实际温度。比如气象台预报第二天南京最高气温34,但第二天实际情况显示当天最高气温超过35。如果当天有工作的劳动者中暑,工伤认定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对此,有关人士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应该说清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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