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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0088(李刚之子)

2022-07-19 02:48:0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李刚0088,李刚之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作者:律师孟子君

在李刚之子被刑事拘留后不久,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报道了李刚父子公开道歉的消息。电视画面中李刚父子痛哭流涕,尤其是李刚儿子拿着刑具在看守所会议室痛哭忏悔的画面,通过央视黄金时段的新闻传遍了祖国大地。新闻播出后,不少网友评论李父子作秀,态度不够诚恳。但是,作为一名专职律师,看完之后我又有了另一种想法:李刚真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安局副科级干部。央视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进入看守所采访李刚之子,并让他“秀”出自己的供词,凸显了在中国,至少在河北保定,权力大于法律。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因交通肇事被拘留的李刚之子,除了办案民警,应该只有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

103010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代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应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但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很难。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视而不见。无论如何,要求律师在会见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律师会见函上要求加盖办案机关公章!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案机关侦查人员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阻挠或刁难。103010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为此,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简称“国家六部委”,发布了《律师法》号。本规定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审批。对侦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不能保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应当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然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余年,在各地律师的执业活动中,会见仍然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许多律师仍然很难在调查阶段及时会见嫌疑人,庄莉因在会见时“眨眼睛”而入狱。但因为李刚是公安局副局长,他的儿子可以享受特权,在调查阶段居然可以接受央视媒体的专访,在全国人民面前含泪“忏悔”!可见,当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李刚这样的父亲时,律师很难实现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因为李刚是公安局的领导,虽然他的儿子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法律只规定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但是权力大于法律的结果就是央视可以第一时间进入保定市公安局管理的看守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会见李刚之子!我们想问:当世界各地的看守所发生“捉迷藏”嫌疑人神秘死亡事件时,由于死者不是李刚的儿子,允许哪些电视媒体进入看守所采访并及时报道?

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国家的法律能够真正得到实施。作为律师,我们也希望新闻监督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央视有权进看守所,得到李刚之子“道歉”的独家报道,凸显其权利,与法律相比无能的现象是越少越好!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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