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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丈夫花给情人的钱(妻子诉丈夫巨额财产送情人)

2022-07-18 17:07:03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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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拿回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现实中,将财产无偿赠与情人(即婚姻中的第三者)往往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了对方的财产权。而且由于第三人无偿取得该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馈赠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给予情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丈夫私自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赠与情人的,妻子有权主张取回。

注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相关内容:

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对能够影响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某些因素毫不知情的一种心理状态。

(2)受让方必须通过有偿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也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如果动产被无偿转让,在很多情况下,说明该动产的来源可能不正当。此时,善意受让人不应接受此类动产;同时,受让人返还该等动产不会造成重大损失,受让人应当返还该动产。

(3)受让人应当实际占有让与人转让的动产。

所谓动产占有的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真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的变更、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4)客体必须是动产(其中交付是物权公示的方式)。

动产是指在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移动的东西。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除外。作为公示原则登记的动产,如飞机、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5)转让人应为无处分权人。

无权处分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如果转让方是有处分权的人,其转让属于权利行为,并不缺乏法律依据。自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转让人应为动产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由于受让人善意取得了占有,所以让与人占有是必要的,是可以信赖的。只有让与人不是动产占有人时,才具有占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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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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