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戏太深报警17次

2022-07-18 14:03:4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戏太深报警17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入戏太深报警17次”最新消息最近在《破冰行动》播出。然而,浙江温岭泽国镇的一名男子在看完这部电视剧后,却因为过于投入剧中而做出了荒唐事。6月6日凌晨,王酒后回家躺在床上休息,电视剧里的那些画面又浮现在他的脑海里。他报警说自己“杀了人”。在审讯过程中,该男子声称给警察打了18次电话。经与警方电话记录核对,该男子竟然拨打了17个报警电话,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接警、处警秩序。目前,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

(2)入戏太深报警17次,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有稳定有序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干扰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焦点,也是将本罪与单纯侵犯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的关键。

妨害公务罪通常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前提。但是,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务时,其造成的危害不仅会干扰国家机关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必然会侵害上述公务人员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该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体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某些活动,或者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属于依法正在执行的公务范围内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要成为本罪的客体,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履行职务尚未完成之前;第二,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权限。“执行职务”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还包括根据特定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无论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履行职责。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被他人制止的,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罪的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国际性志愿救援组织,主要救助战时伤病员和平民,以及其他灾害的受害者。上述人员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其法定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的公务活动,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地点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权逮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说,他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法定职权,活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监督管理市场贸易,海关人员依法检查进出口货物。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以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违纪,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认定为妨碍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殴打、捆绑等暴力攻击或者人身胁迫行为。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甚至故意杀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原则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劫持人质等手段,对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恐吓、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使用辱骂、喧哗等其他方法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虽然对其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碍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I993年l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