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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内容(婚姻法二十四条)

2022-07-18 14:03:4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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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定义】该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继承对方的财产,子女有平等的权利继承父母的财产,父母有平等的权利继承子女的财产。在同一程度上,在同一继承顺序中,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以及父亲和母亲,都有相同的继承权,他们之间并不因为性别而有区别。这一条主要有以下含义:

(一)、继承、继承和遗产

要理解本文的含义,就必须了解有关继承、继承权和遗产继承的基本知识。所谓继承,是指从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之时起,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留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称为遗产。留下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或有权继承的人称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文中,它指的是丈夫或妻子、父母和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享有同等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并不是绝对相等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配或者少分配份额。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死者留下的财产和财产权。我国继承法确立的继承制度是简单的财产继承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的宗法继承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宗族继承体系中,身份继承、祖先崇拜继承和财产继承融为一体,身份继承和祖先崇拜继承占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和祖先崇拜继承的附属物。宗族继承的本质是一种以男性为中心的长子继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氏族继承的旧制度,建立了简单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和书籍;(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页]

(2)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这是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基本没有继承权。在“父死子继”的宗法继承制度下,女性的继承权被否定。丈夫去世后,儿子先继承遗产,妻子只有在不再婚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死后,其财产没有被其他男人继承,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由于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和收养的存在,成为“破产户”的可能性很小。同时,由于当时“立继承人”制度仍然盛行,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继承制度,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夫妻之间的继承权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基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才能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如果双方是婚外同居,比如“有二奶”,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实践中还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结婚。一方死亡,幸存一方仍可作为配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2)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行婚礼,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此时一方死亡,幸存的一方仍然可以作为配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3)如果双方的婚姻依照本法无效,如重婚,一方死亡时,幸存的一方没有继承权,不能作为配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四)依照本法规定双方的婚姻可以撤销的,一方在婚姻被撤销前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当夫妻一方死亡时,遗产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或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等。夫妻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归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或者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个派对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

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死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

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page]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养父母。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样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如果抚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原养子女就享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原继子女也不再赡养原继父母,原继子女不享有对原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有一点要注意,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

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论性别,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由于一些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出嫁后,不能在娘家顶门立户等,存在着忽视或取消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现象。按照本条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已婚女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如果女儿出嫁后,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她的兄弟们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女儿往往就不提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求了,这可以看做是其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既符合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一般情况和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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