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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明宝醉驾(南京张明宝)

2022-07-18 07:52:0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南京张明宝醉驾,南京张明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3分报道,备受瞩目的“630张明宝醉驾肇事案”昨天(2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6月30日晚,建筑包工头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喝酒,开车回家。

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停在路边的机动车,造成5死4伤。

引起广泛关注的孙伟铭醉驾案二审,结果四死一伤,未判死刑。

因此,张明宝案如何宣判,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法院判决后,立即召开了记者招待会。

解释一下这个判断。

那么如何解读判决结果呢?中国之声连线青年法律学者先生:主持人郝先生,早上好!本案中张明宝交通肇事案为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郝劲松:在这个案件中,张明宝造成了交通事故,但最终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背景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驾驶员和机动车数量激增。

一些无良司机无视交通法规和人民的生命。

酒驾甚至醉驾犯罪日益增多,对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法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醉驾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驾。

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连续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这种酒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司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持人:南京中院一审判处司机张明宝无期徒刑。

你觉得这个判断合适吗?郝劲松:一审判处司机张明宝无期徒刑,这显然是一个很轻的判决。

2009年6月30日晚8时许,张明宝酒后驾驶私家车在南京市江宁区连撞9人,致5死4伤。

其中一名死者怀孕,胎儿随即死亡。

张明宝还撞坏了6辆停在路边的机动车。

交警认定张明宝属于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mg/100ml。

据张明宝说,有许多违章驾驶的记录。

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共有80次违章,其中39次超速,而这些曝光仅来自其中一辆宝来车。

张明宝明知醉酒驾驶会危及他人生命,但主观上对连续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

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只判无期徒刑,这样的刑法与张明宝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称。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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