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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2022-07-18 07:35:08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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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和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争吵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员工,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应当向被辞退的员工出具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劳动者可以持辞退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被辞退职工失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被辞退职工不服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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