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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就餐(外来人员就业管理)

2022-07-18 14:03:55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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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证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和聘用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外来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办理就业证的程序(一)单位应当在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就业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就业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来劳动力管理处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2)单位申领就业证时,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和申领花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批准使用和聘用外来人员的文件;(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盖章的劳动合同或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寄住证》,并加盖本市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

(三)在沪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处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指定机构的,应当自受理单位提供就业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就业证。

3.就业证的使用和换发(一)单位领取就业证后,应当立即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就业检查时,农民工应当出示就业证。

(2)就业证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就业工作的合格凭证,不得作为其他凭证使用。

(3)上岗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年度验证、每两年集中换发的办法。

4.就业证的管理(1)外来务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就业证。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单位挂失,并提交书面申请补办证件。

单位应按规定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2)就业证到期或农民工中途退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就业证,交由原发证机构集中注销。

(3)上岗证每年经发证机关审核验证后,在验证当年内有效。

没有年检记录和证书的,自动失效。

(4)单位虽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岗证和年审手续的,按《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上岗证和年检证。

一经发现,将没收上岗证和年检证,情节严重的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2月5日沪劳九发(96)11号)。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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