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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2-07-18 14:04:1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工程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3360号出版物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各级计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技术问题一起决定。

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和材料必须与主体工程一并安排。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不扩建大型工业项目。

在城市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兴建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重视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后,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任务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者建设地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从可行性研究费中支付(一九八一年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

不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深度要求,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确定。

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工商联合企业等小型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可由省、市、自治区建委、环保局(厅)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意见,进一步论证区域环境,明确选址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以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中规定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环保章节要明确:环保的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技术和达到的排放目标;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结构和操作规范;资源开发引起生态变化的预防措施;绿化设计;朴振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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