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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管理(p2p管理)

2022-07-17 13:28: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p2p管理,p2p管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账户监管

P2P跑路和诈骗的原因主要有:中介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有权划拨中介账户内的资金。

中间账户是为了交易验证和过账而设立的,它的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环节。但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资金调配权仍掌握在平台手中。如果不严格控制时间差和条款,资金存放在中间账户所产生的“卷款跑路”等道德风险会很大。

因此,通过对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和归属进行监管,详细分析实际参与信贷活动各方的角色,以“专户、专款”对中介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监测和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一般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转账结算。基金托管人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指定托管人专门负责中介资金账户,这样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也可以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独立于P2P平台对资金安全进行认证。

(2)政策监督

由于P2P网贷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行业,国家并没有对其进行监管。毫无疑问,P2P网贷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虽然贷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时间快,贷款门槛相对银行较低,是企业选择的原因,尤其是为了解决短期临时资金周转。

(三)法律法规

贷款协议条款

103010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进行违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担保。

103010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担任联系人和介绍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有保证的,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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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限制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款利率)。如果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保护”。

103010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明确规定,居间人为订立借款合同提供居间服务的,可以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是符合法律和

(4)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业标准实现后,银监会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进行资金托管。针对P2P行业在点对点借贷中鱼龙混杂的情况,省级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的电子登记和资金托管制度,做好专项治理,促进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5)运营方案

(1)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严守资金撮合中介角色;

(二)不集资、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触碰非法集资红线;

(3)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严格审查引入的担保机构资质;

(4)坚决停止伪造虚假借款人,反对平台及其关联账户贷款和虚假贷款;

(5)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底线,保护投资者和信息安全;

(6)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

(七)、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明确收费标准,不过度追求高回报;

(八)、充分披露信息,披露自身经营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9)共同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促进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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