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占道(小贩夏俊峰)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小贩占道,小贩夏俊峰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夏俊峰打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6名目击者证实,夏俊峰在财物被查封时遭到殴打。为什么不允许他出庭作证?受害者的死亡是因为抢救不及时吗.这些争议在网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为什么这起刑事案件会在社会上引发质疑?仅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的特殊社会地位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和主审法官。
问题1:6名证人为什么没有出庭?
辩方证人缺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性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后,一审开庭前,其妻张静向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夏俊峰在风雨坛街路口被打”的文件。辩护律师表示,在一审和二审中,6名证人未被允许出庭。对此,辽宁省高院审判长缪欣介绍,庭审时宣读了这些材料;但6名证人的证言与委托人夏俊峰的供述相矛盾,故不予采纳。
问题二:查扣煤气罐时夏俊峰被打了吗?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石等7人写的6份证言及留在现场的鞋底,证明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曾殴打夏俊峰。检方提供的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二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详细询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一直交代,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打过他。
按顺序,是辩方先问上诉人。辩护律师问:“行政执法人员在暴风雨的路口打你了吗?”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据夏俊峰自己供述,抢煤气罐时,有推搡,但没有殴打。据审判长介绍,这6份证词在一审、二审时均有宣读,但因与夏俊峰供述的最直接证据不符,未被采纳。据此,法院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鞋子掉了,也是打人的证据。庭审中,辩护人问夏俊峰,“鞋子怎么掉的?”夏俊峰回答:“我被推进车里的时候,不知道谁踩了我的鞋。”
问题三: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缪欣介绍,夏俊峰到案后的供述是,他提出“如果你有话要说,可以不跟我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的处理不满意,想讨个说法。他同意去办公室处理。二审时夏俊峰也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打了夏俊峰吗?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是本案的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检察官)提供了现场附近执法的证人曹阳、叶涛的证言,证实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夏俊峰一直供述自己在办公室被被害人殴打,除了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无法确认何时形成,故不能确认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沈凯、张旭东的拳打脚踢。
对于被害人的死因,夏俊峰一直供认自己是被殴打后被抓伤、刺伤的被害人。苗法官表示,从被害人身体的受伤状态来看,刀伤为刺伤,贯穿全身,要害部位无划痕,与夏俊峰称被两名被害人殴打后用刀“划伤”的说法不符。按照其说法,双方应该是在动态条件下形成了外伤,但被害人身上并没有运动损伤。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受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名主审法官刘娜娜说,夏俊峰被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对夏俊峰左前臂内侧的两处皮下出血进行拍照。按常理分析,如果还有其他伤,夏俊峰会给他们看的。被捕当天的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被截肢(我声称是杀人时自伤所致)外,没有其他外伤。
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瞄准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证明夏俊峰和办公室的两个城管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邢志仁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者反击,符合法定限度的要求。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城管人员紧急的、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严重的违法行为。现有的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换个角度说,即使执法人员进行了殴打,如果没有采取致命手段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夏俊峰也不能视为正当防卫。从后果来看,如果导致两死一重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则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来看,其左臂前侧仅有少量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其受到了致命暴力。夏俊峰遇刺的方式、程度和结果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问题四: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在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的问题上,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捅刺两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直接导致被害人沈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种类、捅刺部位(心脏)、强度、频率来看,
11分钟,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及抢救不及时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疑问五:夏俊峰和崔英杰案是否可类比
辩护律师和一些网友认为,夏俊峰这个案件和北京崔杰杀死城管判死缓可以类比,但邢志人认为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后果上不一样。崔杰杀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两条人命和一个重伤,属于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结论:公权力没有影响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age]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两年前就关注这个案件。“在没有看到法院二审裁定书前,我也认为,不挨打,能杀死两人?直觉认为,肯定有正当防卫。从网上看了裁定书后,才明白了案件事实。”
张思宁说,案件当事人夏俊峰靠卖烤串为生,是社会底层小人物;另一方是执法人员,代表的公权力。当初曾有担心,会不会有公权力影响判决的问题。被害人是正在进行中的执法行为中被害,而夏俊峰涉嫌到暴力抗法,这些在裁定书中,都没有写进去,未予考虑,面对的是当事人和被害人,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社会角色和身份没有参与其中,影响判决。
“这个案件,庭审前,没有任何人说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刘娜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张思宁说。
追问: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法院等权力机关,应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觉得只要在法律层面上站住脚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舆论反应。”张思宁分析,“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它不会因为法院的内部规定而自动停止。就本案来说,成为公共事件后,法院对基本事实的介绍,相关敏感问题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动沟通、引导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说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日报记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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