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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的流程(封存病历)

2022-07-17 09:36:06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封存病历的流程,封存病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主要的密封封存病历?有哪些

病历盖章的程序,如果是患者,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授权人,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背面有患者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写着,委托事项是复印、盖章委托人在某一医院某一时间的住院病历。如果患者死亡,患者亲属应持有患者死亡的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患者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收。如患者死亡,患者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持有患者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

复印的病历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病历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医疗记录可加盖印章。密封病历应在信封的所有三个接缝处密封。最好用更薄的纸来封口。然后签名、按指纹并在印章上注明密封日期、密封内容和页码。并复印一份加盖印章的封件外封,由医院盖章确认。

如果病历不盖章,就很难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当然可以申请鉴定墨迹留下的时间。另一方面,病历是一个相互一致的时间逻辑系统。通常医生查房时,先查看病人病情变化并写病程记录,再写医嘱和处方,核对申请单。然后,护士执行医嘱,做好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中记录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和执行时间,由执行人签字。检查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里。病人出院的时候,医院也会给病人一张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所有这些内容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如果医院篡改病历,就很难绕一圈,有经验的律师总会找出破绽。

(2)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封存病历?

1.正常密封程序

医患双方均可要求封存病历,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历,时,应告知对方共同实施病历封存。

在封存病历,医患双方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并在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患者姓名、病历号、密封原件或复印件、密封病历页数,双方签字或跨印章盖章。

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封存病历复印件。

封存病历应在所有签字盖章方在场的情况下开启。

2.病历密封不完整

如果病历尚未填写完毕,需要封存病历,可以先将填写完毕的病历封存。当医生按规定完成病历后,新完成的部分可以再次封存。

病历复印件封存的,原病历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如果原件被密封,医生应该在另一页上继续写病历。

3.病案封存时限。

103010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疑难病例、上级医师查房、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讨论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启封。”因此,根据本文的意图,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即当患者要求医生(一般应为医疗纠纷处理部门

如果患者能证明医生拒绝或无理拖延封存病历,并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医生应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从民法理论上讲,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如果一个人本应预见到或者本可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却没有这样做,那就是过失;虽然人们预见了自己行为的结果,但他们可以避免轻信,因为他们过于自信。粗心大意和过于自信都属于过失,即违反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注意义务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这里的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应当照顾患者的过失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一般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和常规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他们也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必须有人身伤害的事实,并且人身伤害要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医生违反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诊疗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并不都属于损害事实,但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包括:

(一)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2)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患者;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和器官组织损伤引起的一般功能障碍;

(4)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这些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制在l。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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