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案例分析报告(校园安全案例)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校园安全案例分析报告,校园安全案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5(3)班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把全班分成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指导女学生跳长绳时,她突然听到正在踢足球的学生大声喊叫。体育老师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用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是甲方守门员,乙方队员王带球突破甲方防守。当他抬起脚射门时,足球击中了方的膝盖,然后反弹到他的脸上,伤了他的眼睛。体育老师看到,方的左眼略有红肿,并无异常。方自己说能看见东西,除了有点疼,没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把摸眼睛的事告诉了父母。家长看到孩子眼睛表面没什么异常也没在意,孩子也说没感觉到什么不适。第二天早上,方感觉眼睛模糊,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脱落。虽然他接受了治疗,但他的左眼视力严重受损,几乎失明。
认为家长孩子受伤发生在学校,而且是在体育课上,学校应该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学校对对方受伤负责的理由:一、体育课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上的篮球场上;第二,王是复读生,比同学大2岁。如果不同年龄的学生一起玩,年龄较小的学生很容易受伤。第三,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第四,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派方检查;因为治疗不及时,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学校辩称:第一,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很难做到,不应该由学校承担。更有甚者,很多学校在篮球场上踢足球。这个学校做了十几年了,从没出过事故。第二,同学之间相差一两岁很正常。就因为王是复读生,比其他同学大两岁,所以不能和大家一起踢足球。第三,体育课上老师一再告诉我们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的指导女学生跳绳,体育老师没有失职。第四,学校对方很关心,没有及时送医院检查。表面上看,方的眼睛没有红肿,方自己也说视力正常,所以没什么大碍。尤其是回家后,父母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
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学校、方家长、王家长达成协议:方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药费,学校出50%,方家长出30%,王家长出20%,事故得到解决。请问,你同意这个解决方案吗?
(提示:学校是否组织体育教学,是否尽到教学中的注意义务,取决于是否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教学,是否在教学中说明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案例二】教鞭伤学生眼睛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王老师发现学前班一班学生刘将铅笔放在座位上的另一支铅笔上,即以教学棒击打刘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中刘的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伤情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重伤。
本院受理此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f
被告人王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在玩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的关心,她用教鞭轻轻敲击手中的铅笔,不幸笔尖戳到了刘的左眼。现在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我赔不起。其代理人及律师认为,王作为这所小学的教师,管理学生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他认为,王在教室巡逻,发现其在从原告身边经过时正在玩铅笔,用教鞭轻敲原告的铅笔进行制止,也是正常的管理方式。王用教学棒击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不存在对原告的故意伤害。即使这种定位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其责任也应由学校法人承担。
1998年5月5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校赔偿刘医疗费11445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5920元、护理费9940元、营养费710元、交通费1900元、鉴定费480元,共计50395元。(2)王老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课外玩耍失明的悲剧
1991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去厕所的路上,注意到楼道里的乒乓球台上安装了一个新粉刷的碗柜。碗柜底部与乒乓球台之间有3厘米左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拿着三合板在缝隙中来回抽搐玩耍。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打,并将眼睛贴近乒乓球台看张某是否还在抽搐时,张某不小心将板条插入万某的右眼。虽然经过医院抢救,但还是造成了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悲剧。
一万家长告上法庭,要求张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补助等。共计27000元。他的学校也应该对监管不力负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与被告协商和解。第一被告张的父母赔偿万2万余元,其学校赔偿9000元。
(提示:学校的责任在于设施安装不当,管理和看护不力)
【案例四】孩子嬉闹造成伤害,学校也要负责。
1997年4月16日,在一所小学的课间休息时间,学生李和张在
法院一审判决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815.5l元,所在学校因对学生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亦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233.29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够及时、正确地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中的有些行为应该受到学校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校应安排课间值日教师。)
【案例5】为挂教室窗帘,坠楼身亡
1995年11月某日早操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进教室,班主任王老师环视教室,发现左侧的窗帘掉落了。她随口说道:“窗帘怎么掉下来啦,谁去挂好。”第一节课后,劳动委员史某(11岁)觉得这是自己的事,便叫了邻座的同学捡起掉落的窗帘,然后他从课桌上攀上窗台,试图挂好窗帘。史某人矮够不着,便一脚跨出窗外(铝合金玻璃窗),也许是窗沿较滑,又无凹口,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史某脾脏破裂,肝肺严重受损,体内大量出血,虽经医院医护人员41小时抢救,输血1400CC,抢救花去5000多元,但仍未能夺回孩子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品学兼优的“红领巾”,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伙伴。学校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频繁上门赔礼道歉,但无法替代父母失去儿子的悲痛,祖父母失去孙子的寂寞。[page]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与协调,学校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家属8.5万元。加上处理这一事故过程中的花费,学校实际支付出10多万元。
【提示】是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应特别注意自己在学生面前的言行;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
【案例6】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年9月14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斌(11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览室方向跑去,巫猛推阅览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的筋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巫兴演以孩子在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进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校阅览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
(提示)与案例11比较分析: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差异;教师注意义务的性质(宏观监督,而不是对每一个自由活动的学生进行看管)
【案例7】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至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据省、地、县检查机关的联合调查,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学校副校长杨某工作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有章不循、纪律松懈造成的。为此,对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如按照新《刑法》,对杨某的定罪是否合适?
[几点启示]
为了保证学生集会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集会的安全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
(2)在学生集会时,对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和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要全面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在学生集会时,应当使学生进出教学楼的时间错开,并由专人监管,防止造成拥挤。
(4)在参加校外集会时,一定要有专人跟随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果学生年年龄较小,一般应当负责带回学校,不应在外面把学生放走。
(5)学校的各楼门和通道一定要保持畅通无阻,保证必要的照明度,不要随意封闭楼门和通道。
【案例8】为办板报冒险“取经”坠楼身亡
1997年10月份一个星期天,某小学四(1)班学生向某与同班6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利用业余时间为班里出黑板报,听说隔壁四(2)班的黑板报办得很好,他们就打算学习一下邻班的经验。但该班窗帘拉得严严实实,门也紧闭,从外面什么也看不到。向某便与两位同学一起从后窗翻到隔壁教室去现场学习。返回时,向某不慎从三楼摔了下来。送到医院时,年仅九岁的他已停止了呼吸。
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局的领导和学校领导及向某的班主任都到医院看望,安慰了他的父母。次日,学校又配合向某的父母处理了善后事宜,并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强调安全教育。并安排人员将所有教室的后窗都用钉子封上。向某的父母没有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并与其他家长一道找学校,要求撤消对班主任的处分。据了解,向某所在班级一直由班委安排出黑板报,班主任并不参与,也不到场指导。
请问:在这起事故重,学校与班主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要点】学生利用休息时间来学校办黑板报,学校不可能派出专人来监督他们的举动;学校和班主任不可能考虑到学生会冒险从教室的后窗中爬讲爬出。
【案例9】课外时间出意外,谁的责任?
某小学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徐X让学生王X负责擦玻璃。王X在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5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5000元。
因在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上王X的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王X的父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学生王X受伤是由于教师徐X的过错造成的,判决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王X营养费、家长护理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由于数目较大,学校承担有困难,同时学校认为造成这个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与徐X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便提出徐X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徐X不从。请问:学校提出让徐X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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