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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炒股群电信诈骗案(湖南炒股群诈骗案)

2022-07-17 01:48: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湖南炒股群电信诈骗案,湖南炒股群诈骗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湖南炒股群诈骗案的最新消息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31日通报,当地警方近日打掉一个利用虚拟黄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特大电信诈骗团伙,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87人。

今年1月3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接到辖区居民杨某报警,称其按照“专家”的指导,在万豪金业平台上炒“国际黄金”,遭遇异常巨额亏损。而且“专家”已经失联,涉嫌电信诈骗。

据杨介绍,2017年8月,他受邀加入了一个证券交流群。每天群里都有“专家”传授炒股的战术,鼓励群友统一建仓炒股,强烈推荐在“万豪金业”平台炒“国际黄金”。“群友”发来的信息和截图显示,这个项目是盈利的。杨先后投入160余万元,不到三个月累计亏损150余万元。

经调查,警方发现“万豪金业”平台为虚拟平台,本案为典型的非接触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过近10个月的深入调查,逐渐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10月15日晚,永州警方赶赴广东东莞开展收网行动。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一举摧毁了该犯罪团伙的4个窝点,缴获涉案电脑100余台、手机1245部,抓获犯罪嫌疑人87名。

经查,该犯罪团伙搭建虚拟黄金交易平台“万豪金业”,发明“国际黄金”交易,以统一换手持仓、炒股手法为幌子,将股民拉入股市群。随后,一个诈骗团队对应一个股民,一步步引诱投资者进入“万豪金业”交易平台,进行“国际黄金”交易,骗取其钱财。受害者遍布全国。

目前,该犯罪团伙8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如何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本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被害人有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003010(2015)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刑法》(2011年4月8日起生效)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3)认定诈骗罪需要哪些证据?

1.诈骗罪要求对方虚构被骗货款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要求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4.如果原告只有一个证人,就很难定罪。在依法定罪之前,证据必须充分。在人证物证俱在的有利条件下,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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