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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例公众号文章(盗窃案例)

2022-07-16 14:54:43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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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刚,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高拱派出所杨拐行政村西五自然村12号。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在被羁押在本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良展,别名王,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亳州市顾靖镇老庄行政村大王庄136号。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在被羁押在本市第二看守所。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良展、薛刚犯盗窃罪一案,并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禹刑子楚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刚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薛刚、原审被告人王良展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根据原审判决、被告人供述、业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2004年4月26日夜间,被告人王良占、薛刚到蚌埠市大石马旁某公路工地盗窃槽钢3根。之后用机动车拉至本市小泵埠镇一旧物收集处出售,得到赃款258元,被其挥霍一空。经蚌埠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三根槽钢价值为人民币912元。

2004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良占、薛刚窜至本市龙雪热水瓶厂,通过墙上的洞钻进院内,从院内西北角盗走铁锅炉门及废铁690公斤,起获赃物552元。

2004年5月15日夜,被告人王良展、薛刚窜入固镇县食品巷,盗走一辆未上锁的熊峰100两轮摩托车。骑自行车逃回蚌埠后,途经新马桥公路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并抓获。一辆熊峰100型摩托车被找到并归还原主。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元。

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良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认定被告人薛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薛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组提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上诉人薛刚、原审被告人王良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失主李中华的陈述及被盗单位蚌埠市建筑公司的报案材料,证明被盗时间、地点、物品;3.2.证人沙连荣、赵金山、崔怀伦的证言,证实二被告人的赃物;4.价格鉴定结论,确认赃物价值;5.公安机关的抓捕过程,印证了两被告人归案的过程;6.户籍证明证实了两被告的年龄。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证实。一审被用作最终案件的基础,

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薛刚、被告人王良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现上诉人薛刚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经调查,原审判决认定,根据盗窃的次数、数额及态度,对上诉人薛刚的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法庭意见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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