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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

2022-07-16 13:32: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收购请求权的概念

收购请求权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之一。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对公司的重大行为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该制度起源于美国,后被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借鉴,成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可以实现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有效补偿小股东可能受到的侵害;它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和繁琐的诉讼过程,因此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同时,作为一种自利性权利,异议股东行使该权利不会导致其他股东“搭便车”,有利于鼓励股东自愿行使该权利。

(二)异议股东股份的收购请求权行权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有三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股东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投票反对的事项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反对票也不能行使该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三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这一时限分为协商时限(60天)和诉讼时限(90天),其起点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现行规定,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协商和诉讼。

1.谈判方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购买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则异议股东股份的收购请求权已经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行使这一权利。以后即使双方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购买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法

如果双方在60日内未能就股权收购达成一致,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即协商期限届满后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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