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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2022-07-16 12:24:0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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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梁某曾在深圳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被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当时双方约定,如果梁因工致残或死亡,按正式员工对待。梁那个月去广州出差,出车祸死了。经设计院、设计院负责的某公司及死者亲属与交通肇事人协商,肇事人赔偿梁亲属10.6万元。设计院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对梁的死亡处理如下:一是让梁的大女儿曹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职工死亡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和丧葬补助金2037元;二、垫付梁亲属机票费、丧葬费10091.60元;三、给梁的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支付的机票、丧葬费,实际支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一、梁的死亡应视为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现行待遇与因工死亡的差额);其次,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梁的直系亲属包括父亲、母亲和子女。这些人应该享受赡养津贴。

[仲裁结果]

1.设计院补发申诉人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为一年利息1000元;2.设计院——负责的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申诉人关于抚养梁父、母及二女儿的诉求;4.钟在飞490元,申诉人190元,被告3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的死亡是否应视为工作死亡;2.梁的抚养费应该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焦点,按照梁与设计院事先的约定,他应该享受工亡待遇。关于第二个焦点,设计院提出:第一,梁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在美国生活,二女儿在梁死亡时已满18周岁,不在抚养范围;其次,梁有很多兄弟姐妹(10多个)。梁的丈夫是设计院的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梁直系亲属的抚养责任应如何确定?经中再委调查:梁的父亲已于1995年10月死亡,曹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赡养请求时终止;梁的母亲住在美国,没有直接参与申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人的委托诉讼,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为有效,即需要办理手续才能受理曹的诉讼。梁的二女儿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抚养年龄,不属于抚养范围。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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