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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否生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2022-07-16 14:54:4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否生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物权,统称采矿权,适用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采矿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其采矿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采矿权转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通过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已经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区。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出让国家已勘查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时,应当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二)审批权限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批准,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先由转让方与受让人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其次,经审批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后,可以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矿业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审批机关是“谁登记谁审批”:根据1998年生效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但由于我国矿业权实行四级审批(县、市、省、国家部委),2012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号将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这样更遵循“谁登记,谁审批”的原则。

(三)受让方资格1。探矿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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