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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22-07-16 14:54:51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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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使国家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文章

本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文章

国家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国家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

第五条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依据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官方用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语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汉语教材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文章XI

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在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文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广播语言。使用外文作为广播语言,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基本服务用字。为公共服务的需要,标志、广告、告示、标牌等。同时使用外文和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倡导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普通话作为服务语言。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语言文字:(一)广播、电影、电视中使用的文字;(二)公共场所设施用字;(三)招牌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在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确需使用的;(二)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出语言;(三)需要用于戏剧、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的;(4)出版、教学、科研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碑刻、标志的手写文字;(五)出版、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语言使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语音工具。103010是中文姓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拼音的统一标准,用于不方便使用汉字或不能使用汉字的地区。小学教育应该教汉语拼音。

第十九条

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地方,其工作人员应会说普通话。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剧演员、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标准的,另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要教普通话,要规范汉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和文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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