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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最美的一张照片(杨佳杀人案)

2022-07-16 05:48:0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杨佳最美的一张照片,杨佳杀人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专家,楚胡爱芝:

杨袭警致6死4伤,必须受到法律严惩。虽然在社会转型、价值观多元的大背景下,对于杨佳袭警杀人案,公众从不同角度发出不同声音是正常的。

赵秉志专家: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法院的死刑判决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杨佳案虽然是一起有预谋的袭警杀人案,但其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专家陈卫东:杨佳案的一审、二审程序总体上实现了程序公正。

杨佳袭警杀人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的广泛关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日前,在中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三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法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楚胡爱芝,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

从案情来看,案由对杨佳的量刑基本没有影响。

杨袭警杀人案已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起案件的起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排除警察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讯问中对杨佳进行了殴打,而警方事后对杨佳申诉的处理不当是引发此案的重要因素。也有网友认为杨佳报复警察受到警察的不公正对待,应该宽大处理。

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确实认为,在案由上,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是很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件原因基本上对量刑没有影响,即不能因为原因对杨佳从轻处罚。

赵秉志具体解释,首先,法院认定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法律依据,在处理过程中不存在殴打行为;杨佳投诉结果,民警两次进京沟通劝说,但没有接受杨佳的无理要求。可以说,警方对杨佳的调查和对其投诉的处理都没有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说杨佳受到了严重的迫害,所以杨佳不具备义愤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是有预谋、有充分准备的,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杀人的6名警察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杨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置他人生命于不顾,持刀肆意杀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可小视。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即使警察有明显的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袭警杀人案。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从刑法的角度,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于法有据,情理之中。”赵秉志说。

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楚认为,在社会转型和价值观多元化的背景下,大众有所不同是正常的

“杨佳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社会上存在一些误解,人们认为有精神病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楚胡爱芝说,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精神病有等级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在多大程度上造成刑事责任,关键看法律标准————辨认和控制能力。通常,重性精神病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中轻度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简单地得出“精神病人作为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否定结论。

楚说,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杨佳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杨佳也不是精神病,从他预谋犯罪,一审二审的表现来看。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曾表示,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这也印证了鉴定结论。

“总之,从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楚说,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被判处死刑。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无辜的人被暴力杀害或伤害在道义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案例(1

陈卫东说,杨佳袭警杀人案,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主要在诉讼程序方面,包括委托辩护人、精神病鉴定、公开审判等。关注诉讼程序实质上就是关注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关注被告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因为“案件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陈卫东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关于辩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但最终应以本人意思为准。如果本案的一审辩护人系政府强制指定的,则杨佳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杨佳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对辩护律师的选定提出异议。杨佳在二审期间重新委托的律师,虽系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但亦为杨佳所认可。这说明(一)、二审辩护人的确定,都是杨佳本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诉权。

———关于精神病鉴定。刑诉法虽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力均无问题,结论自然可靠。有力佐证鉴定结论的是杨佳本人的表现。杨佳否认自己有精神病,从其作案过程和法庭上的表现也看不出有精神病。法官以鉴定结论为根据,结合生活经验和常识认定杨佳没有精神病,依法有权决定不再重新鉴定。

———关于公开审判。(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二审旁听人数达130余人。同时,二审进一步向媒体记者开放,有28家媒体的30名记者旁听二审庭审。二审在公开审判方面比一审做得更好,更充分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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