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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法院原副院长遇害)

2022-07-16 01:12:0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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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下午,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权威人士处获悉,该院原副院长谭被杀。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谭遭遇入室盗窃,在此过程中被对方杀害。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具体案情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一)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为谋取钱财、通奸、报复正义行为、毁灭犯罪证据、诬陷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用火烧、长时间饥饿、逐渐肢解等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他们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名人等。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和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杀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亲属精神失常等;民众极度愤怒,如故意杀人,罪犯作恶多端,群众强烈要求处决;等一下。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因防卫过当而故意杀人的;(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而私自处决。一般父母为不义的儿子犯下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在没有任何故意的情况下杀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戏弄下失去理智,失控杀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造成的,引起行为人强烈的情绪波动;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暂时丧失理智,丧失或削弱了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第三,必须在愤怒的心态下当场实施。(4)受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和意愿帮助其自杀;(五)杀害帮助他人自杀的人的;(6)生母溺死婴儿,即出于无力抚养婴儿和爱面子的主观动机,杀死了自己的婴儿。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发现生下的孩子是女儿而溺死,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作为本罪的轻微案件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如果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三)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多样而复杂。常见的如报复、求财、通奸、拒捕、愤慨、愤怒、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凶手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合法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和新陈代谢的生命体,是人类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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