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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网速最快接入点(联通网通合并)

2022-07-15 16:04:07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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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公司名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仍为中国联通。合并今日生效,中国网通同日从香港和纽约交易所退市。

以下是联合声明的具体内容:

联合声明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条

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拟议合并

协议生效日期,网通上市地位取消,联通公司名称变更

协议生效。

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高等法院批准了该协议,并确认了该协议涉及的网通股本减少。高等法院命令的正式副本,连同经高等法院批准并包含《香港公司条例》第61条要求的信息的会议纪要,已于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上述注册于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完成后,本协议生效。

撤销网通的上市地位

网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地位的撤销将于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香港时间)生效。取消网通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预计将于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纽约时间)生效,但只有在网通符合程序要求后才能实施。

联通公司名称变更

随着协议于2008年10月15日生效,联通公司名称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联通(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生效。中国联通目前的股票交易名称将保持不变。包含已发行的联通股份和联通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现有所有权证书将继续作为联通股份和联通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权证书,任何新的所有权证书将以联通的新公司名称发行。

1.介绍

本公告是就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于2008年8月15日联合发出并寄发予所有中国网通股东、中国网通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及中国网通购股权持有人的协议安排文件(「协议安排文件」),以及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于2008年9月17日、10月2日及10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公告而进一步作出。除非本公告另有定义,本公告中使用的特殊词语与协议安排文件中给出的含义相同。

2.协议生效。

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高等法院批准了该协议,并确认了该协议涉及的网通股本减少。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高等法院命令的正式副本,以及经高等法院批准的会议记录(包含香港公司条例第61条要求的信息)已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高等法院命令的正式副本连同会议纪要已于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登记,协议集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协议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豁免(如适用),协议立即生效。

3.撤销网通的上市地位。

网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地位的撤销将于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香港时间)生效。取消网通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预计将于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纽约时间)生效,但只有在网通符合程序要求后才能实施。

4.发送授予联通股份、联通美国存托股和股票期权的函。

根据协议安排的条款,代表协议安排下的代价的联通股份及代表购股权建议下的代价的授予特别联通购股权的函件将分别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协议安排股东及网通购股权持有人。联通受托人将根据网通受托人的指示,于2008年10月25日(星期六)或之前向网通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交付新的联通美国存托股份。

5.变更联通公司名称

随着协议的生效,联通公司名称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联通(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0月15日生效。联通公司名称变更已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已于2008年10月15日出具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中国联通目前的股票交易名称将保持不变。所有包含联通此前发行股份和联通美国存托股份的现有所有权凭证将继续作为联通股份和联通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权凭证,并有效用于交易、结算和登记。联通股东和联通美国存托股票持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联通公司名称变更而受到影响。自2008年10月15日起,为联通股份和联通美国存托股份发行的任何新所有权证书将以联通的新公司名称发行,相关联通股份和联通美国存托股份将以新公司名称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

接受董事会的命令

中国联合网络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常小兵先生左迅生先生


香港,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联通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常小兵先生、陆益民先生、左迅生先生及佟吉禄先生,非执行董事阿列达先生及金信培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敬琏先生、张永霖先生、黄伟明先生、约翰‧劳森‧桑顿先生及锺瑞明先生。联通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的资料(有关网通集团、网通母公司及网通BVI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于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它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之任何陈述(有关网通集团、网通母公司及网通BVI之陈述除外)产生误导。[page]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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