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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身份司法解释(渎职罪主体)

2022-07-15 15:44: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渎职罪主体身份司法解释,渎职罪主体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渎职罪主体?有什么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根据宪法规定在属于国家机关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和监狱。这些机关,宪法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关的,当然是国家机关。其官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从事公务的组织。这类人员是指在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非国家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3010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使行政职能。

3.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3010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主要指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但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实际上行使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职权。比如主要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机关中不纳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这类人员虽然在“身份”上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公务活动表明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根据解释,这类人员属于未纳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成为渎职犯罪主体。然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有在从事公务活动时才能成立。否则,不从事公务但从事劳务的,不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即使有犯罪行为,也不能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人员。主要指《行政处罚法》第九章渎职罪,可以由个别罪名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比如泄露国家机密罪。103010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非特殊主体,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确立渎职主体。

(2)渎职行为的分类

刑法第九章《行政处罚法》、《刑法》条规定了三十五个罪名。根据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

包括玩忽职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国家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玩忽职守、环境监管玩忽职守、传染病防治玩忽职守、商品检验玩忽职守、动植物检疫玩忽职守、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玩忽职守、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等。

3.徇私舞弊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徇私枉法罪、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或者少征税款罪、出售发票罪、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罪、动植物检疫徇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招考公务员和学生徇私罪。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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