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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什么时候公布(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2022-07-15 17:19:1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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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民网北京2014年1月17日电据浙江日报官方微博消息,浙江即日起实施二孩政策。

03010,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1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新旧条例对比2018年1月14日在浙江省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我们作出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公民依法收养的,按照规定不影响生育,但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再生育;介绍或者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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