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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2022-07-15 17:19:1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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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字[2001]3360号41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号(财基字(1998)619号)、《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号(字(1998)26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的国债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债专项资金分为国债补贴、国债贴息和国债借贷资金。

第四条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国债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各级财政、计划、经贸、行业主管部门在申请国债项目时,应根据当地或行业的综合财力和偿债能力,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可行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和配套资金的方案和措施。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有关部门必须向省财政厅作出偿还国债贷款的承诺。

第六条对于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的前期论证要科学合理,特别是项目的风险规避论证。

严禁在研究不充分、设计未完成、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项目。

坚决杜绝“三边工程”(施工、设计、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债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如果没有“国债专户”,财政有权拒绝拨付资金。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循国债资金拨付原则,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国债资金拨付到国债项目建设单位。

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国债概算中的其他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要按照国债资金到位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要求,新开工的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预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拨款和结算的依据。

对尚未审核项目预算、急需资金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预拨部分资金。

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决算前,应预留部分工程尾款,然后进行清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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