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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待遇规定(离休干部待遇)

2022-07-15 03:20: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离休干部待遇规定,离休干部待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老干部退休制度建立以来,退休费一直按干部本人原工资的100%发放。

为体现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原则,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日规定,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每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退休后发给原工资。

干部退休后,根据其工作年限的不同,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1。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退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再加发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助。

2.从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多领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月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助。

1983年,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老干部实行退休制度,对建国前在企业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也实行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办法。

按照享受“生活补助”的规定,当年1月至12月,无论哪个月批准退休或退职,从批准之日起每年全额发放一次,从第二年起,每年1月发放。

从而保护这些老工人的利益,缓解干部职工在这个问题上的矛盾。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规定享受原工资100%待遇的老工人)按宁发〔1994〕34号和〔1996〕30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解决了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不平衡的问题。

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通过提高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待遇的方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不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计算口径和津贴项目、丧葬费、抚恤金等。

企业退休人员年生活补助费的百分之二十也改为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基本退休费和各种补贴的清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核定)。

离休干部死亡后,其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算支付;养老金按离休干部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加离休费增加额的10个月标准计发;另外,按照我的退休费标准,给我发3个月的生活费。

从2003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孀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无固定收入的,月标准由260元调整为290元;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无固定收入的,月标准由195元调整为225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无固定收入的,月标准由170元调整为2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支出渠道按原渠道收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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