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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2019年68条(交通法规2013全文)

2022-07-15 17:19:2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交通法规2019年68条,交通法规2013全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7年第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第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第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2001年第234号)。

文本: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状况、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达不到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为10年,中型客车为12年,大型客车为15年;

(4)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营运客车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和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登记手续变更的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客车改装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客车相互转换,并按照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报废;

(三)需要转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和摩托车,按照严格使用年限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改装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报废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注册地所属的本市行政区域。

[第页]

第七条国家引导行驶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下列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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