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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新报电子版(生活新报)

2022-07-14 14:04:18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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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强奸幼女案简介:(受害人均为化名)

受害者之一的小文目前在富源县某镇读初中一年级,家住富源县城北某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小文户籍证明记载,小文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案发时未满14周岁。

另一名受害者冯峰,冯峰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和日记。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峰峰出生于1995年2月7日,被胁迫到杨德辉家“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峰峰刚满14岁21天。

杨德辉,45岁,富源人,大学文化,富源县行政法院法官,现住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太和街49号。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富源检察院指控杨德强奸幼女并使其卖淫。

2009年2月28日,这一天,杨德辉第一次强行与峰峰发生性关系,尽管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小文可能是幼女。

法官强奸幼女犯罪再现;

(1)2月28日11时许,峰峰在县城一家牛肉馆吃面。她见到了杨丽萍和李信爱(他们已被起诉),他们受到了身体限制。当天16时,她们被带到杨德俱乐部的住所,并被迫与她们发生性关系。杨德俱乐部还强迫峰峰第二天去附近的学校和两个小女孩约会,让他去玩。经过一夜的折磨,峰峰不敢拒绝。直到第二天,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她才得以脱离杨的魔爪。事发第三天,家属发现后躲起来哭,报警。

(2)2月28日19时左右,杨丽萍、李心爱诱骗小文上网。为了让小文听话,杨、李立即对她进行殴打、辱骂,并恶毒警告:“你不跟他们上床,就跟峰峰一样下场,我们打死你!”在和李爱人的挟持下,他们前往一家酒店与一名男子上床,但因年龄太小,遭到嫖客拒绝。随后被带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2号楼3单元601室杨德辉家中。杨德将钱交给杨丽萍200元后,将房门反锁,强行拿走小文的手机,并强行脱下小文的裤子。小文死拉着她的裤子,杨德脱了几次,但她终于有了性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富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一审宣判杨德无罪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书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德对被害人冯峰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至于杨德俱乐部是否知道杨丽萍和李新爱威胁峰峰的事实,杨丽萍、李新爱和峰峰的说法不一致,不确定。他们的行为不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文作出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她的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文户籍证明记载小文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符,无法得出“案发时被害人小文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唯一结论。没有足够的

张红峰关心的是:法院的法官在确认杨德将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人冯峰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居然可以作出强奸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什么是强奸?一个45岁的陌生男人和一个14岁的女孩是陌生人。在暴力威胁下怎么能称之为正常的性关系?

在胁迫下,小文第一次去酒店就被客户“退”了。原因是她年龄太小,无法证明大人能从外表看出小文是个年轻女孩。在这样明确的客观条件下,杨德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吗?而且他和小文的性关系也是违背小文的意愿进行的。14岁以下幼女可以自愿为45岁陌生男子提供性服务吗?

张红峰上诉:本案情节恶劣,但明显有许多黑幕。

(1)就我们博客熟悉的新闻媒体来说,这个案子有足够高的新闻价值。但奇怪的是,从案发到一审判决,没有任何媒体报道,直到第二天二审开庭,才被媒体报道。本想向《生活新报》致以崇高的敬意。

(2)在公安机关已提供小文未满14周岁户口证明的情况下,还要求进行骨龄鉴定。14年前,中国的户口管理非常完善,户口登记数据几乎没有错误。法院凭什么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骨骼鉴定的结果是他已满14周岁,只是为了逃避嫖宿幼女的罪名。

(3)本院法官确认杨德曾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人冯峰发生性关系,也裁定不构成强奸罪。依据是什么?

以上三点,《生活新报》的举报细节完全可以证明黑幕:

(1)哥哥小玉说,小文事发后,当地警方一开始从未让她告诉家人。案发后约4个月,他们于去年6月中旬收到检察院发来的《富源县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并告知小文如何得知真相。原来,小文此前曾被富源县法院一名叫杨德辉的法官胁迫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小文被警方带到县人民医院做了处女膜、骨龄等多项检查。

(二)、小雯说,事发后,由于惧怕自己的名声受到损害,不能继续入学,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起这件事。直到去年3月份,杨德会的恶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举报,警方才频频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即便到了这时,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将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一人说起过。去年6月中旬,家里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三)、记者还从小雯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余泽华口中得到证实,小雯受害一案,检察院最近反复派人来了解情况,由于该案在一审中,犯罪嫌疑人亲戚多次打电话给小雯家属提出“出钱私了”,并扬言,不接受私了,很难惹得起杨法官。小雯的家属受到诸多干扰后,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后来经过检察院反复来社区做工作后,余泽华已经和小雯的哥哥亲自到富源县检察院,专程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表示,由于家属在一审放弃了诉求,现在只能等到杨德会一案终审后,方可主张自己的诉求。因此,检察院没有接收他们的诉状。[page]

以上种种迹象足以质疑此案存在背后黑手在操纵、腐败正在当地司法系统进行中,由于情况紧急,今日下午15时将二审开庭,本博在此呼吁,暂停二审开庭,查清以下真相,再行开庭审理,家属必须获准旁听,并且必须有当地人大代表参与旁听,记者也应该获准进入庭审现场。

(一)、是谁在封杀媒体,导致此案延后如此之久才被报道。

(二)、进行骨龄鉴定的机构的名称,鉴定人的名字,必须公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资质。此案小雯的骨龄必须再次进行鉴定,之前的鉴定无法排除司法腐败导致,且再次鉴定的机构必须是异地。

(三)、法院法官在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还判决其不构成强奸罪,必须公布此法官的名字,并且必须向公众解释其是依据何种法律来认定不构成强奸罪。

(四)、杨德会知道或应当知道小雯是未满14岁幼女的情况,虽然支付了嫖资200元,但发生性关系时,其使用了强制手段违背小雯的意愿,还能按照嫖宿幼女罪起诉吗?就算违背一个长期从事卖淫行为的妓女之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同样的构成强奸罪,而小雯一个在读初中的孩子被胁迫被强迫,还能是卖淫行为吗?还是被嫖娼吗?难道此生将背负一个妓女的名声吗?

(五)、小雯事发时未满14岁,从社会经验判断其是应是处女,此点为什么没有成为一审的证据要素。从常理分析,杨德会属于经常嫖娼者,其应该知道200元是不可能嫖宿到处女的,这点足以反证出其属于强奸幼女小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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