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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解读(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2022-07-15 17:19:32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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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运输的人员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执行起始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确认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有明确的定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表现说明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比不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制度对犯罪有明显的作用,并使其犯罪者有一种倾向。从其立法意图来看,主要是为了惩罚他们的罪行。《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注册营养师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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