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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离婚案件管辖)

2022-07-14 10:08:1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离婚案件管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如何划分管辖区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3010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离婚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向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国籍国法院处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讼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一)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的。

(3)谁支付离婚诉讼的费用?起诉离婚的费用交给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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