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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运输发票查询系统(上海运输发票)

2022-07-14 11:34:28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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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沪国税发[2007]37号

上映日期:2007年9月26日

执行日期:2007年9月26日

县税务局、市财政局和税务局(三)、(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共及内河货运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用及内河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用及内河货运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内河联合货运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内河货物联合运输业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输单(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或个人)向付款人开具收取总价的运费发票,合作运输单(或个人)向运输单(或个人)开具收取总价的运费发票,运输单(或个人)作为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抵扣凭证。

(2)货运发票内容相关问题。

当一项运输业务不能明确单一运价和货运里程时,可省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运输项目及金额”栏中“运价”和“里程”的内容。

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仅限本通知规定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启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必须完整,且必须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相关项目一致;否则不扣分。

(3)运费发票作废相关问题

运费发票开出当月,运输合同取消,运费退回,开票错误等。开票人收到退回的发票,抵扣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果发布时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

作废的货运发票必须在公用和内陆货运行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理开票软件)中作“作废”处理,纸质货运发票(包括打印货运发票)每份都要标注“作废”字样,并剪下全部监制印章,新发票要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存在下列情形:

(1)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收到时间超过开票方开票当月的时间;

(2)开票方在税控面板(或传输面板)上抄税,记账;

(3)如果受票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扣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指受票人在发票中所列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申请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和“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一致”(指机器代码或编号与发票代码或编号不一致)。

(4)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的问题

(1)付款人取得运费发票后,如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负怒”字样

(2)开具红字发票前,如付款人保持记账,且所有运费发票均可连带收回,则应在所有联监制章修剪后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开票中介机构的,应在领购新的货运发票时,将剪下的货运发票全部交税务机关查验留存。

(3)开具红字发票前,如不能收回全部联次,付款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红字公、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付款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申请单》,付款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λ。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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