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规)

2022-07-14 03:16:1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合同法规定,合同法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案情介绍。2005年5月,孙俊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康宁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儿子,保额3万元,年缴3150元,缴费年限20年。保险单上有17项,其中第十项是你是否经常或曾经吸烟,第十一项是最新的健康状况。第三个问题是你在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有超过一周的以下症状:疲劳、体重减轻、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的皮肤病,答案是“没有”。合同签订后,孙俊缴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俊于2008年4月11日死于高血压。孙俊猝死后,其子孙潇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相应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信息,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本案中,孙俊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了15公斤。然而,在“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疲劳、体重减轻等”一栏中填写了以下症状,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但由于孙俊隐瞒了慢性酒精中毒史,其死亡原因为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金12600元,驳回孙潇保险金给付的诉讼请求。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