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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验照日期(个体工商户验照)

2022-07-13 21:05:3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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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次年开始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有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与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的电子报告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取得和变更情况;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1]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公布的年度报告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样比例、抽样方法和抽样程序参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年度报告,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备案状态。

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备案状态。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录状态。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对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发现个体工商户标示经营状态异常确有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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