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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行为定罪处罚人(6类行为定罪处罚)

2022-07-13 20:48:1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6类行为定罪处罚人,6类行为定罪处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六种行为的定罪处罚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有六类,包括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染疫嫌疑人通过虚假填写健康申报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清单、检疫证明伪造情节的。

03010规定,实施下列六种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拒绝实施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证明,伪造情节的;

3.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实行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仍逃避检疫未经审批,运输、投递出境的;

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因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相关案件【案件介绍】

被告人黄,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黄某在某国经营餐饮业务。2001年,那个国家爆发霍乱,黄急忙回国。在通关过程中,由于卫生检疫检查,黄某变得异常紧张,害怕如果被查出感染霍乱,会被带去强制治疗。万一他知道以后餐厅的生意肯定会受影响,就想找个机会蒙混过关。这时,检疫人员发现了黄的不安,告诉他不要紧张。那只是一次例行检查,防止传染病传入中国。谁知黄一听就破口大骂,说检疫人员污蔑他有病,想冲出检疫室。当被检疫人员拦下时,黄某开始殴打检疫人员,并砸坏一些检疫设备。黄被边防人员拦下后。经检查,黄某确实感染了霍乱。幸运的是,与他接触过的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和边防人员没有被感染。

[法律问题]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的行为已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事实上,第一种意见认为,黄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的情形,其行为已经对甲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严重危险。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原因是我国《意见》中规定的是出入境人员检疫这一防止传染病传播的措施,而不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因此,黄某企图逃避国境检疫具体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而非《国境卫生检疫法》。因此,黄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理由是,所谓犯罪停止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即本意见中的“犯罪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因此,本罪不能有未遂形态。本案中,黄某先是试图“逃离”边境检疫站,后又试图“冲出”检疫室,但这些行为均被制止。虽然黄某有逃避检疫的故意,进行了一定的“逃避”行为,但由于黄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行为最终没有实现。乍一看,这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但实际上,这里的“故意”只是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过失”的心理状态的一个方面,这里的“过失”是针对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危险。据此分析,黄某的“故意”仅针对导致本罪的先行行为,但这种故意小于危害结果,即先行行为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危险,这种结果构成对国境卫生的妨害。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国境卫生检疫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对每位进出境人员进行检疫的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黄某为了逃避检疫,当众殴打检疫人员并砸毁其检验设备,其行为按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只是黄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对被殴打人员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其应从轻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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