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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铁2号线线路图(苏州地税局)

2022-07-13 13:42:18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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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2003〕92号3360号;各市直委、局(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代扣代缴基础管理,全面提高代扣代缴质量,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征收。

具体意见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推进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应纳的税款,按月征收,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结合我市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已改为国库支付中心集中统一支付,各单位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已具备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实行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落实代扣代缴责任,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的意识,体现税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范化管理。

(2)明确管辖责任,做好扣缴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尚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属地税收管理原则,于2003年7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及时维护征管信息系统,确保个人所得税月度征管的正常运行。

(三)实行按月征收,落实代扣代缴责任自2003年7月起,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扣缴的单位全部改为按月扣缴。

即2003年8月初,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从7月份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入库。

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工资、薪金次月应缴纳的税款,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全部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

扣缴单位支付2003年1月至6月(纳税期)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于2004年3月底前汇缴入库。

(4)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政策辅导,将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改为按月征收,涉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范围广。

要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取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积极配合,需要各单位特别是新闻单位的大力支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市地税局将统一印制宣传资料,明确m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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