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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是否废止(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22-07-12 15:04:41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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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10301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103010(老安子[1991]8号)

003010(1962年4月26日劳动部颁布)

电力工业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年版

3术语和定义

指用于垂直提升或垂直升降和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定义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电梯;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t、起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起重机、固定承重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4项责任

4.1安全监督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考核,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专职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退役、调试、报废的调查论证、资质审查、方案制定、协调、申报等相关工作。

4.3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和安全管理。

5内容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本标准中的“起重机械”是指各种起重机、电动葫芦和升降机。

5.1.3本标准由安全监督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购买

5.2.1购买起重机械,必须从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专业厂家购买。

5.2.2进口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商检证书。

5.3安装和维护

5.3.1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门审查资质,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维修合同。

5.3.2安装和维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5.3.2.1在起重机械安装、检修和改造方面有三年多的经验。

在5.3.2.2有熟悉各种起重机械的结构、安装工艺和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评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检修和改造检测设备。

5.3.2.4起重工、吊车司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和改造不得转包或以任何形式分包。

5.3.4经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维护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起重机械安装、检修、改造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向鹤壁丰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移交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分别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5.4安全检查

5.4.1起重机械每年应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5.4.2.1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起重机械,交付前;

闲置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

5.4.4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5.5使用和管理

5.5.1起重机械必须经过检查。

5.5.2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他们只有在考试合格后才能领取《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5.5.3使用起重机械时,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5.5.3.1司机行为守则;

5.5.3.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5.3.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5.3.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系统;

5.5.3.5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人员培训与考核体系。

5.5.4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5.5.4.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5.5.4.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5.5.4.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5.5.4.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5.4.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5.5.4.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5.5.5.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5.5.2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吊具有无损伤;

c)钢丝绳、轨道、滑轮、吊链等有无损伤;

d)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止断绳装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轨道的安全状况;

c)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5.6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7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发生严重腐蚀、裂纹、塑性变形超过极限,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申请报废;设备的主体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也应申请报废。起重机械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审批及注销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page]

5.5.8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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