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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3亿的项链(价值3亿假手办)

2022-07-12 15:04:41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价值3亿的项链,价值3亿假手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价值3亿假手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构成客体?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刑法另有规定的其他产品以外的产品。产品质量国家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生产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了国家上述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规章。上述产品质量条例中规定了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人们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假货的行为。(2)假装真实。这是指行为人以假乱真的行为,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认证标志生产或者销售该类产品。(3)伪劣商品。这是指用次品冒充正品和优质产品的行为。(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于选择性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一个人同时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求。

犯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生产者的产品的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是产品的批量或分散分销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直销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人们的意图是在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领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销售的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第二,明知是假货还卖。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和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假冒伪劣产品,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只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很难甚至不可能查出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尚未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特定伪劣商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的种类不同。如上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商品,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商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存在竞合法律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律法规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精神。但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地而不择地的精神,应该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例外。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产品未售出,货值15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将已售出金额乘以3倍后,尚未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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