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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岗位职责(稽查专用)

2022-07-12 15:04:41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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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赣地税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执行日期:2006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及直属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20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稽查专用,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号(国税发〔2005〕154号)的规定和我省地税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是地方税务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随《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出示的证明其执法身份和权限的专用法律证件,是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三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集中管理、统一制作和发放,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辖区内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申领、审核和管理;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级《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申领和管理。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每五年更换一次。具体续展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发给在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省地税局借调地税人员需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开具相应有效期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执行公务后,由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追缴。

市地税局借调的地税干部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市地税局稽查局进行初审,向省地税局稽查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签发相应有效期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公务完成后,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收回,并在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省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县(市)地税局借调地税人员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县(市)地税局稽查局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地税局稽查局,设区市地税局稽查局审核后向省地税局稽查局提出书面申请,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签发相应有效期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县(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在完成公务后5个工作日内收回,并移交设区的市地税局稽查局。设区的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省地税局稽查局。

第五条各稽查局在申领《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时

第七条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稽查专用和《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申请办理汇总表》税务检查证,严格按照《申请办理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密。

第八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仅供持证人本人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故意损坏。

第九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须在遗失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报,并在设区市及以上主要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十条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申请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遗失挂失,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的;

(二)因工作调动,地方税务稽查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因损坏已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一)被辞退或被开除;

(二)调离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持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一)开展税务检查时,因不出示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而遭到被查对象拒绝检查二次(含)以上的;

(二)在非执行公务活动中,利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地税机关形象的。

第十三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时间为ÿ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级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年审时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核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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