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2022-07-12 03:32: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

1、司法证据收集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主义特征。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并不是典型的对抗制,但仍然存在很大程度的法官权力运用。在此,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司法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没有收集证据的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界争议较大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根据法理通论,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原件优于复印件,因此是“最佳证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如复制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这一原则也经历了一些修改。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副本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最高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确实难以取得原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是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携带、难以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才能拍摄反映原物面貌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也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类语言表达的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类型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的口供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确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明确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否定其对案件事实独立完整的证明力,禁止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要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是刑事证据法中的“补强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所有案件都应当判处“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处罚的,这是该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存在部分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并不少见,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了诸多困惑。这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有必要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事诉讼法中,最高法院

审查判断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就是认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审前鉴定属于非法鉴定,未经法院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有哪些独特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在刑事诉讼中引导人们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依法由专门机关行使

103010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批准逮捕,直接受理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03010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制约。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