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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出租车起步价上调(吉林市出租车)

2022-07-11 06:04:0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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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88号令。

03010,经1996年9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詹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第三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由公安治安管理组织负责。公用事业、工商、交通、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自取得《吉林市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安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登记。考试合格者发送至《客运出租营运证》。第五条严禁涂改、伪造、出租、倒卖、转借给《出租汽车治安证》。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租赁车辆的车牌号和车身颜色;(二)撤销或恢复营业;(3)换员工。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报警装置、隔离网等安全设施。第八条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上粘贴或者悬挂太阳膜、反光纸、窗帘等遮挡物。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车队)应当有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并制定相应的治安防范措施。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出城营运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处”,由出租汽车驾驶员代乘客到“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处”办理车、人登记。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营运时必须携带《出租汽车治安证》;(二)夜间作业时,应有陪同人员;(三)不得擅自拆除和改装安全设施;(四)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五)不得为赌博、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七)不得隐瞒乘客遗失的物品;(八)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九)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工作。第十二条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二)不得使用和破坏车内设施;(三)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日常治安管理。出租汽车公司(车队)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出租汽车治安证》。出租汽车公司(车队)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发布《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操作的,责令其限期弥补,并处以500元罚款;(二)违反第五条规定,涂改、伪造、出租、倒卖、转借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三)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罚款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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