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民事上诉状范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上诉状范文第三人民法院第三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路XX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原审被告: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XX,局长。
原审第三人:XX省XX林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XX,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8)豫刑初字第号。XX《行政判决书》
2.改判驳回一审周XX等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中,周XX等人以欺骗手段向法院立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审原告周XX等41人在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时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胜诉。
《行政诉状》周XX等41人,立案时已有3人死亡,但周XX等人未向法院说明这一情况,欺骗了法院。周等人行骗被抓时,甚至采取有人撤诉的方式,掩盖立案时已有3人死亡的事实。一审法院居然发《裁定书》同意三个死人撤诉,真是滑纪录!
(2)一审原告周XX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一审原告周XX等人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该具体行政行为是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林研中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一审原告周XX等人认为林研中心的申请变更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起诉林研中心,但不能起诉XX市工商局。
2.该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审原告周XX等人的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批准变更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而对一审原告周XX等人作为林研中心股东的表决权、表决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分红权等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周XX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请求无实际意义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周XX要求撤销林业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周XX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2008年4月29日,林业研究中心依法变更为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研究中心在法律上已不存在。如何注销不存在的企业?怎么恢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
故应驳回一审原告周XX的诉讼请求。
(4)一审法院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的说法不成立。
一审认定,林研中心是一个由所有自然人出资的"伪集体"企业,不能仅凭其业务性质认定为集体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9页):中共XX林业学校委员会作出的XX教发(2007)XX号文件《关于周XX被开除的通知》,现已确认为无效文件,有关各方均已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被告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已失去变更登记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条件,即证据不足。
请二审法院找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的依据文件,看是否有一审法院认可的“(2007)外法XX关于周XX被辞退的通知”。一审法院认为,只要工商档案中的一些信息,就是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真是笑话!
(6)XX工商局的核准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XX工商局在核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过程中,对林研中心提交的申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文件进行了审查,并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核准。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护。怎么才能算“违法”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忽视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不仅全面审查了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据,而且全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全部证据,将原告的个别证据视为
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XX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一般是为了查明案情或者与案件有牵连才参加诉讼的。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也才可能被上诉。
1、如果他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就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他是被原审原告上诉,他的地位就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或者原审被告对原告提起上诉,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通过提起诉讼参与到本诉中去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所以,1、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他的地位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是原审被告不服,并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或着是原审被告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那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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