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在中国(新闻自由)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新闻自由在中国,新闻自由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内容:新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行使新闻自由也可能侵犯其他合法权利。当这两种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如何平衡,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利益平衡
孟德斯鸠将自由理解为“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法制推进的今天,“自由”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法律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自由”本来应该是一个法律层面的词。
广义而言,新闻自由包括以下两项权利:一是表达权,即公民或组织通过从事或参与新闻活动公开表达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和权利;二是知情权,即公民或组织在从事或参与新闻活动时获得或交流信息的权利。狭义的新闻自由只包括表达权,即言论和出版自由。作者正是在狭义上讨论新闻自由的相关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法定边界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这是新闻自由的法律基础,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有限的,即行使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条件。新闻自由近年来也是如此,随着新闻监督的加强和监督效果的日益凸显,似乎很多棘手的问题只要一“曝光”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新闻媒体,或者说记者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越来越高。而记者追求新闻“卖点”的职业病,以及将自己视为“弱势群体”代表的倾向,使得他们很容易在新闻报道中夸大或直接与事件的另一方发生碰撞,成为矛盾一方的代表,造成角色错位,从而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样的权利行使方式无疑会损害他人利益,导致法律责任。中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笔者将侵权行为分为“新闻侵权”和“媒体审判”两类。
(1)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报道过失向公众传播含有违法内容或者侵犯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其中,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的明确保护。关于隐私权,虽然《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只是作为侵犯名誉权处理,但实际上隐私权已经被普遍认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对于法人来说,主要是名誉、荣誉和商业秘密的侵害,而不是隐私权。造成这种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新闻工作者对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不清楚,部分新闻工作者不能及时掌握和运用新介绍的法律知识,客观上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媒体对事实的报道偏离了正常的方式,最终会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
(2)媒体审判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大众媒体对现实生活中重大案件的广泛影响。在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判决之前,大量报道案件,在报道过程中掺杂个人主观好恶,从而起到民事审判的作用[]。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年来,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媒体报道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不仅符合审判公开的目的,而且将这一重要的诉讼原则付诸实践,成为实现审判公开目的的重要手段。实际上,在宪法体系中,新闻舆论的力量一直被视为一种独特而独立的力量[]。但同时也应看到,新闻媒体的过度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在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对一些案件的情节进行过度渲染或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新闻的时效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快速及时。媒体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轻率陈述,以及报道的不及时,都有可能对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和办案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新闻报道的特性构成了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从法理上看,媒体审判损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职能的错位。这使得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度倾斜,违背了法治精神。[]
(2)新闻自由与相关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
“法律的调整当然包括对名誉受损者的法律救济,但同时,法律也必须保护宪法所确定的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利益会发生冲突,这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既要体现言论出版自由,又要完全保护名誉权。司法制度所能做的,就是在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求一种有利于更广泛利益的平衡。当然,寻求平衡的过程也是现代司法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贺卫方先生所说的在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之间寻求平衡,正是我想在这篇文章中重点阐述的。
新闻自由教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当新闻自由权利与普通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作者认为应该倾向于保护普通公民。
当新闻自由的权利与公众人物的权利发生冲突之时,又该如何平衡呢?笔者认为,由于公众人物受到媒体更多的关注,其对媒体资源的享有远远大于普通公民,从某种程度上说,名人之所以成名,媒体的炒作是一个重要因素。成为公众人物会给本人带来超额的利益,也同时会相对地缩小其隐私权的范围。此外,公众人物对社会其他公民的导向性影响巨大,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重用重大。即使对其进行了不实的报道,也可以很快地利用媒体进行澄清。而普通公民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因此,在这种冲突下,应更倾向与保护新闻自由。
(二)新闻自由与法人权利的平衡
在假货日益横行的今天,媒体对企业法人的舆论监督力度也日益加大,电视上各种“曝光”的节目也日益增多。由于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都可能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新闻媒体需要对其进行报道、监督、批评,运用其新闻自由权向公众负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使企业法人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事实上,新闻媒体在这方面作用的发挥,确实使广大消费者获益匪浅。因此,笔者认为,当新闻自由与法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以达到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从这一司法解释中可看出,我国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也比较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予以了肯定。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而新闻媒体也在追求着公正。但实际上,两者所追求的公平是有差异的。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媒体体现的是自身或公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⑦]。法律和道德上“公正”的差异,在某种导致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
要平衡这一对通常被视为不可调和的矛盾,不能仅用法律的倾向性保护来解决,而需要媒体和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的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在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新闻法之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缓和这一矛盾冲突:
一是增强双方的理解、协调和合作。从媒体方面来说,应首先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的合法手段。在对司法工作进行报道时,不能侵犯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要把握报道的平衡,坚持客观真实。既要监督司法公正,也要使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知识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特点,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对某些司法腐败现象的“曝光”,从而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失去最基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说,也应自觉地接受媒体的监督,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把司法活动置于公众面前,减少其神秘感,使公众增强对司法过程的了解。一种积极、合作的态度,有利于为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营造一个好的氛围。
二是要规范媒体的报道机制。舆论监督社会,但舆论自身也需要监督。媒体在对案件进行采访时,应限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用语应规范,内容也不能超越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新闻报道也不能超越司法程序,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因此,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宜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或发表评论。同时,庭审采访必须服从法庭安排,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记录、录音、摄像、转播庭审实况等。如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以上原则有所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相关采访权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是要建立起司法机关的内部宣传机制。司法机关应认识到司法宣传的重要性,建立起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统一案件信息公布渠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的内容,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实的真相或诉讼的进程。同时,还应规范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不泄露审判秘密,也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单独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新闻自由、个人和法人的相关权利以及司法独立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由于它们之间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了冲突的产生。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新闻自由,实际上就是用法律的观点来看待新闻自由对其他权利的侵犯,用法律的方式来平衡新闻自由和其他权利的冲突。正如在前文中引用的贺卫方先生的那段话,“在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对更广泛的利益有益的平衡。”
[①]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版,480-482页。
[②]冯宇飞著:《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载于《新闻战线》,2002年11期,36页。
[③]徐显明、齐延平著:《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1998年版,28页。
[④]曹文杰、刘凌轩著:《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从促进司法公正的是交谈媒体监督机制的构建》,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⑤]冯宇飞著:《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载于《新闻战线》,2002年11期,36页。
[⑥]贺卫方著:《传媒与司法三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⑦]陈力丹著:《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与构建》,载于《新闻界》,2004年第4期。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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